民主与法制网讯(□牛宝园 通讯员王泉红)大地公司(化名)于2014年12月19日将其开发的新疆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某房子抵给其债款人欧亿公司(化名)赔偿欠付的工程款,欧亿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将该房子抵给其债款人行通公司(化名)用以赔偿混凝土款,最终,行通公司又抵给天天公司(化名)用以赔偿砂石料款。后大地公司资金链断裂,诉争房子至今未完工交给。
2024年9月9日,天天公司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通公司付出砂石料款13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以物抵债系债款清偿方法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怎么清偿债款作出的组织,应予尊重。涉案各方当事人彼此达到一整轮的以物抵债协议后,原合同权利义务实行主体及方法产生显着的改变,应由行通公司以钱银方法向天天公司实行买卖合同价款,改变为由大地公司向天天公司以涉案房子抵债。本案四方当事人彼此之间并未签定书面以物抵债协议,也没有作出消除原有到期债款的书面约好,各方之间的原债款并未消除。因案涉房子经天天公司屡次敦促而未交给并搬运所有权,且现已不具持续实行的实际或许,天天公司有权向行通公司建议砂石料债款。
2024年9月21日,一审法院判定行通公司向天天公司付出砂石料款。行通公司不服,10月15日,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